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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縣大埤鄉舊庄國民小學場地借用管理辦法

一、本場地包括本校之各類型教室、活動中心、室外空間等,為確保其設備完整,並達到長期有效使用之目標,特訂定本管理辦法。

二、借用場地請先於兩週前洽承辦人員並填寫申請表及切結書,經同意後,始完成借用手續。借用場地請先付清水電、清潔費、場地管理費、保證金。使用各項設備,請於填寫申請表時一併申辦,並酌收費用。

三、場地一經借用後,嚴禁再行轉借或頂讓,若有違反上述規定,得隨時終止借用權。

四、場地內除於指定位置外,不得任意黏貼物品,或釘敲鐵釘、拉鐵絲棋聯,如造成毀損,申借單位須負責修復或賠償。如須另行架設燈光、音響等設備,應徵得管理單位同意後,始得架設。

五、校內各借用場地禁止吸煙、嚼檳榔或燃放鞭炮、火燭等危險物品,裝設有木質地板、地毯等空間,請勿攜帶各種食物、飲料入內,並保持場地乾淨。

六、為維護場地各項設備完整及水電、清潔費支出所需,對申借單位將酌收場地清潔維護費。【收費標準如附件(一)】

七、場地使用時段計算方式如後:每四小時為一個時段,包括場地佈置及使用後復原時間,未滿四小時以一場次計算。

八、因佈置作業而須使用場地時,視同正式借用場地辦理,場地佈置及復原均由原申請單位自理。

九、縣府與其所屬機關辦理之活動可免費借用,縣內各殘障團體辦理公益活動經縣府核准者,申借本校各場地得免收清潔費、場地管理費,其餘則依訂定之標準收費。

十、負責或雇工清理,經檢查合格者得退還保證金、清潔費。未依規定負責或雇工清理,經檢查不合格者,由本校雇工清理,工資由清潔費支出,不足額由保證金扣除。清潔項目包括廁所、水溝及周圍環境。